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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原则
(一)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
按考生生源所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招生部门关于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,对专业成绩合格、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,参照考生志愿,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。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的考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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